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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。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
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第五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,应当成立党支部;不足3名
的,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。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,或党员人
数虽不足50名,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,因工作需要,
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。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,根据工作需要,经
县级地方党委批准,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;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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