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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步,重点是根据尸体现象来初步确定受害人的死亡原因、死亡时间、致死物等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甚至要对案发过程进行回溯还原,从而为侦查提供依据和方向。之前我对苏沫说过,死者吕静并不像是缢死,所以我首要做的就是从尸体现象上面排除这一点。尸体现象:第一,死者面部没有明显的淤血、肿胀,口唇、耳廓未见明显灰紫色,眼结合膜未见出血,皮肤没有出血小点儿。第二,死者的脖颈未见索沟。第三,没有流涎流涕的现象。第四,未见舌尖外露唇外。第五,未见大小便失禁以及碰撞伤。第六,尸斑现象不明显。除却第六点可能是因为死亡时间短没有形成明显征象之外,上述的五点都能成为支撑死者并非缢死这一结论的有力依据。“也就是说基本上可以排除缢死了,那吕静的真正死亡原因是什么?”
听完我的话之后,苏沫的表情凝重了几分。“应该是中毒死亡。”
给出结论之后,我说出了另外的勘查结果,“死者的口唇、耳廓以及指甲呈现青紫色,嘴角残留的呕吐物中有着白色的残余物,结合尸体现象来推断可能是安眠镇静类药品服用过量导致的死亡。”
“安眠药?”
“是的。”
“吕静的身上有没有其他可疑痕迹,比如受制于人的,又比如扭打、挣扎出现的扭挫伤痕?”
“目前没有发现。”
“没有明显的外伤,那会不会是吕静自己服用了过量的安眠药呢?”
“有这种可能。”
“这样疯子,你现在就带着吕静的尸体回局里。她是个孤儿,也就不存在征求家属同意再展开尸检工作了,再者说与之死亡性质相似的齐亮案已经立案调查,校方也承诺会给予我们大力的支持,所以他们应该不会从中阻挠的。退一步讲,就算校方加以干涉,如此疑点重重的案子,我们也有权执行强制尸检。所以,你现在要做的就是对尸体进行解剖以及毒物和病理检验,务必尽快确定死亡原因。”
“我这就回去。”
带着尸体离开的时候,我看到苏沫再度投入到了紧张忙碌的工作中。对此我是理解的,马上就要天亮了,只有尽快做完现场的勘查工作,才能将负面影响降到最小。否则,当学生们看到这一幕后,恐慌的阴云将彻底将师大笼罩起来。接连发生的两起案子,充满了种种的疑点,可我不得不承认的是,目前我们还没有掌握任何能够证明齐亮和吕静死于他杀的确凿证据,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打开突破口,谁知道还会不会死第三个?苏沫蹲守在案发现场,高洋已经展开了外围的走访、排查工作,所以我也不敢有任何的怠慢,回到局里便钻进了解剖室。基于案子的特殊性、急迫性以及后期的不确定性,我在展开解剖、检验三大体腔的各类脏器、提取检材等工作的同时,也让助手联系了省厅的刘法医,一些毒物、病理的鉴定、检验工作,必须要向他求助才行。一般来说,涉及到病理切片的检验工作周期会比较长,但因为本案具备证据固定和独特的尸体征象条件,所以当第二天下午我敲开苏沫办公室的门之后,直接将尸检报交到了她的手中。一,血液酒精含量95mg/ml二,内脏有淤血现象。三,肺部出现水肿。四,心肺外膜有出血小点。五,脑水肿。六,胃容物提取苯巴比妥片>20g。七,肾脏有损伤,为生前疾病,不致死,初步推断为慢性肾衰竭。(具体是不是,还需等待病理切片检验结果。)“苯巴比妥是什么,为什么没有注明具体数字,而是说大于20g?”
看完之后,苏沫提出了疑问。“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安眠药,至于为什么没有注明具体数字,一来是因为仅仅在吕静的胃容物中就提取到了18g的残余,如果算上溶解以及被吸收的,是远远大于这个数字的。第二则是因为这类药品的安全口服量为0中毒量为3~6g,根据每个人的体质不同5~20g都能导致人的死亡,超过20g如果抢救不及时是没有人能够活下来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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